在《劳务合同法》上,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在我们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代理记账,员工只有在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才能确认为工资、薪金扣除呢?这个我们在看到一些人在写劳务派遣税收处理文章时,经常说道这个问题,好像税法应该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其实,不同的法律他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旨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企业所得法》对于工资、薪金费用的确认扣除上就是把握一个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工资、薪金费用就是应该在其实际创造收入的地方确认为费用扣除,这个才符合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本质,他和《劳动合同法》并不相关。
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诚信代理记账,以及上面所说的一些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只要是单独额外发放的 代理记账,可以区分清楚的,也是要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不能混同为工资。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三条*二款所说的部分职工福利费,企业在考虑工资总额时就一并核算在内,没有单独分开的,比如就像职工交通补贴 找代理记账,企业说我按月给你的工资中就考虑包含了这部分支出,这个不用单独再从工资中剔除出来,确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