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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实务中 出纳记账,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究竟是在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确认为工资、薪金扣除大家一直有不同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到了在把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时,可按如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 会计记账,不以减少或逃税务筹划款为目的;
在《劳务合同法》上,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在我们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记账,员工只有在和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才能确认为工资、薪金扣除呢?这个我们在看到一些人在写劳务派遣税收处理文章时,经常说道这个问题 代理记账,好像税法应该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其实,不同的法律他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旨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企业所得法》对于工资、薪金费用的确认扣除上就是把握一个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工资、薪金费用就是应该在其实际创造收入的地方确认为费用扣除,这个才符合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本质,他和《劳动合同法》并不相关。